本站为免费提供各种法律论文,是您学习法律的好助手!  [admin  2007年1月11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高级搜索 |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网 >> 法律论文 >> 理论研究 >> 宪法 >> 文章正文

论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论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2005-11-4

    《宪法》修正案没有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中使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而现行《宪法》又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呆侵犯(第12条),这是否就意味着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仍然不平等呢?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否认对公私财产所采取的平等保护原则。现行宪法强调公有财产的神圣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它是为了否定资本主私有制的神圣性而提出的概念。事实上,只要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在物权法中落实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私有财产也可以得到与公有财产同样的保护。

    根据宪法修正案的精神,我国有关的各个部门法都应当相应作出完善的规定,以强化对私有财产平等的、全面的保护,可以具体为:

    1、进一步放宽对融资、投资、营业、市场准入的行政管制,从广义上理解,财产自由可以表现为在法定范围内的企业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保护财产,从动态的角度看需要保护权利人使用和处分财产的自由,这就是要保护营业和竞争自由。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许多领域存在各种行政垄断,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壁垒,抑制了市场竞争,阻碍了财产权的自由运用。尽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赋予私营企业诸如自主经营权、自行招工权、自行定价权、与外商合办企业权之类的多种权利,但私营企业主在产品外的多种权利,对外经营、经营范围等方面仍然受到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考虑,应当进一步放宽在这方面的限制。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将进一步开放,许多领域也将允许外资进入。在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更有必要给国内私有经济以平等地位。所以,从迅速发展我国生产力和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出发,应通过立法尽可能地鼓励和允许个人从事更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活动。因此,进一步限制行政审批权,破除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这也是尊重财产自由,解放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2、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应当对各种性质的财产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在公民的财产与国家、集体的财产,实行同等保护。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当然,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事实而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的所有权不作规定,否则将不利于发挥所有权制度对所有制的确认和调整工作。

    3、加强行政法治,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限制行政权力。对公民财产的保护不仅依靠民法的保障,还有待于行政法的完善,也就是说,保护财产权,不仅需要防止平等主体间的不法侵害,还要排斥公权力对财产权的侵害。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方面过于强调管理服从的关系和行政权力的便利,不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落实宪法修正案的精神,需林加强行政法治。就公法上的行政权力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而言,政府负有不得侵害私人财产的消极义务,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侵害财产权。这就要求正确界定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和行使方式。按照法治的要求,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可以对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须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和公民财产权的相互关系。

 王冠申 沈斌

打印论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热门文章
最新图文
新闻线索

如果你有法律界人事变动、重组、变革出现,以及案件投诉等重要新闻线索,请告诉我们,我们会给予特别关注。
QQ客服:106079595
邮箱:a106079595@qq.com
24小时新闻热线: 13968683723